【财政日刊】十五4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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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平 凡 等 四+精 中 余致力國民革 四 國 年 其 之 自 命 的 由 之 訓命 目錄 今蘇浙皖隔統税局據黄縣路橋鎮商會呈請免子限制内地小煙潘移一節 總 此 民 乘 目 深 的 及 知 必 欲 须 世 界 到 起 指合 難率准仰遵前今各合辨理以符通案 理 上 民 现 以 族 在 共 革 同 待 向 我 門 未 之 成 今河北印花煙酒税局電核示 否免一案之解是否正催等情仰參照本部指合局辨法辨理 局 於山縣政府為民白契漏貼印花可 遗 方 功 略 凡 照 我 建 余 國 同 志 大 網 務 建 贸 國 三 呈 今税務暑據呈送浙蘇燒征贴施行辨法及通知書式楼應谁案 民 全 主 國 羲 代 續财政部财政日刊第一千七百六十五號 指合 指 指命税字第一八一五號 二十三二年一月二1十四日 合河北印花酒税局 四月間,據山東印花酒税局電解释红契白契是否一律按級貼花一案,經木部以白契一,代電一件為解鹽山縣政府請示商民白契漏貼印花可否免一案是否正確請核示由 齊代電悉。查印花税暂行條例對於不動產典賣契據一项,无紅契白契之分。惟卷查二十年 即参照理,伸昭一.國一事,紅契既已遵章貼花,白契自可毋庸再貼等語指合遵照在案。來呈核與前案情形相同,仰 人民原立出賣未經投税之字據。逅持白契向官投取得之印契,即為红契。是白契與紅契,同 此命。財政部财政日刊第一千七百六十五號 指合呈 四 資合原保商鋪微納担保税款一而通知浙省入境經征機關查稽征 一浙省酒商如未先期呈送保結印及蘇省酒商未取具商保經核准者無來蘇探辨或赴浙運銷所 蘇省酒商报烧赴浙經過雨月之最多限期未将征税通知书缴還起運地經征機關愿郎 有代浙省贴征之土酒定税款統由省起運地經征機開征收現款以杜流 一蘇省起運地經征機關所代收税款應按月将經收墩還浙西烧酒分同棠解一面呈報江省局 轉達浙江省局杏核備案 照不符情事應由渐省該管機關照章埋候辨結後亚專案函蘇省起運地經微機關知照 一酒商銷烧一經到達渐省入境第一經征機關如經查有沿途酒賣或私自加改製致發生貨物證 月底由代贴經微機開造具收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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