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十九6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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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财政日刊第一千八百零七號 訓合 一名.二业務.應登記之事如左.四社址 三、袁任.五理事监事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職務住所.六社股金微納方法.七各就員韶購之i股及已金.八、於斌員資格及入社,退社,除名之规定.九、關 十保 岭 任合作i之礼員其保金额 務執行及職員任免之规定.十一、關於盈餘處分之规定.三定有解散事由時其事由.七於公金。公盆金之规定.第九 條 對抗善意第三人.主管機接到前條呈請後,應於十五日内為准否之批示.前登記事有變更時,應於二十日内為變更之登記。
财政部财政日刊第一千八百零七號 訓命 四 第十六條 不得以已微之社股金,抵銷其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之務.關於就員之股數,於法人為社員時,得由合作呈主管官署以命合定之.社員已未徽之能股金,不得以對於合作能或其他礼員所有之權主張抵。亦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社員欠徽之社股金,合作礼得将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充之.員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担保務.就股受人應承與人對於合作社之權利,羲務受人為非員時,應適用第十 第二十條 第十九條 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规定.就股年息不得過一分,无盈餘時不得發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