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二十8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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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政日刊第一千八百十九號 訓命 二 案奉 一案奉 行政院第一三六一號訓合内開:國民政府第一二二二號訓合開:『為命知事,查軍事機關製發執照明書规 合行抄發原件,合仰知照,轉所一體知照。此命.合行抄發修正條文,合仰知照,轉所一體知照。此命。等因。奉此,除分命外,前經制定,明命公布。兹將該规第六條條文,酌加修正,應再通施行。除分合外,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行抄發原條件,命仰該 知照 一體知照.修正軍事機關裂發執照明書规 計抄發修正軍事機關製發執照明書规第六條條文一件 部長孔祥熙 第六條 一各獨立最高軍事機關.左列各機關得製發明書.四各獨立團營部.三各獨立司合部。
財政部财政日刊第一千八百十九號 批布告 四 箱(即七千二百小盒)微收統税洋十元零八角,候運達目的地後,再准其每箱退還六分之一之税款 現細點查省各硫化火柴廠製成之存貨,及已經切成之盒料,實存败目,依照各以前 逐月敷,限期製完峻,此期限,最多不得過三個月,出之時,仍應按新定甲級税率,每,法,限現在點查之存貨存料而言,一經製完峻,或居限滿,(郎一元八角)如此辨理,既可免去冀兩省,又可各獲實在利益,但此乃一種臨時救湾瓣 嗣後冀省各硫化火柴廠應即改製每小盒約裝九十餘枝之火柴,伸可與省之出品一致辦理,即不得援以為例,再行續製造,寶際上與税收无影響,而國税商情,均獲救濟,等語,呈到部,即經批准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