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二十9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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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日刊第一千八百二十號 咨 绥靖公署東電,以此项水泥,路工需用萬急,於未發出護照以前,先行電合該局免税放,再 補發免税照,以應急需等因。當於元日電合該局照辨,拌電復該公署查照各在案,復准鐵道 案查同浦輕便鐵路,向天津啟新洋灰公司購買水泥三萬桶,經本部核准免税一案,前准太原 此命.原照缴,用昭慎重 部咨請發免税護照到部,除發外,合行合仰該局長即便查明前项水泥,如已輪完峻,即將 部長孔祥熙 咨 咨实业部湖字第三五二五號 關務署案呈,據總税務司梅樂和呈 二1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索,以致放需時。商人往往以為海關稽延,致不滿,而不知海關感此困難。
財政部財政日刊第一千八百二十號 布告 四 查前准 咨交通部网字第三五九O號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實行,轉行總税務司遵等因,當經山關務署合行總税務司在案。聲據該總税務司電,贵部第三三四號咨,以拖船管理章程规定各项辨法,外籍拖船愿全部適用,亚於四月一日起 一奉合自應遵各關照辨,惟原定實行期限,轉瞬即屆,而由職暑通合各關,再由關 颁發布告,交通部,改為自六月一日起實行。可否之處,請迅赐電示遵,需時目,誠恐各航商不及遇知,似應於未行以前,予以相當期限,請咨商 贵部查照核辨見復,此咨 電復該總税務司外,相應咨 等情前来。查該總税務司所稚,情,原電請于六月一日起實行,似可照准,除由關務署 交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