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二十二9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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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財政日刊第一千八百四十號 訓命 此命.等因,奉此,除分行外,合行抄發原修正條文,合仰該 條文,合仰此照。轉所一體知照。此命.知照,一體知照.計抄發原修正條文一件 部長孔祥熙 第十七條 裹面記明張數印,先期發交各后籍主任.修正户籍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條文 户籍登記簿由縣市政府依照格式分别製定,於每張記敷號數盖印,於簿面之 第二十三條 告督官署.户簿登記簿因天事變致一部或全部減失毁損時,户簿主任應速開具左列事项,一、保存之處所.三失毁損之事由.二减失毁損之張數或册數,第二十四條 督官署 四失 損之年月日.人事登記簿應依左列事项各為一册。
財政部財政日刊第一千八百四十號 咨 布告 四 案查前奉 咨政发委 秘字第四二四四號二十三年四月十八日 行辨法通電各省市政府遵照辨理,合仰知照,等因。查原辨法第三项,有財政部於本年六月間,行政院第一一一。號訓合以本院第一四九次會,决減輕田赋附加除苛捐雜税一案。經將進 召集各省市财政当局及經濟界代表,到京開會之规定。本部以此次會,所之減輕田赋附 日,為開會日期。除呈報 行政院備案,將訂會规程事細则等,另文咨送暨分合各省市财政局外,相應咨 加典除苛捐難税各問題,均與地方算具有連帶關係。現因算年度已迫,特定於五月二十 查照辨理為荷.期 出 、此咨 经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