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二十五1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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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财政日刊第一千八百六十二號 訓命 此命.所一體知照.計抄發統計法施行一份 第一條 統計法施行細 本細依統計法第三十一條之规定制定之 部長孔祥熙 第二條 政府主計機關之内 中央政府主辨統計之機關為國民政府主計處統計局省市縣政府主辦統計之機關設於各 前臨時主辨統計機關之組織规则另定之 機開統計部份之職權亚受各管上級政府主計機關或臨時主辦統計機關之督指導 在各省市縣政府主計機關未經成立以前各該政府應設置臨時主辨統計之機關以行使主計 第三條 主辨統計人員分左列三等 各省市縣政府臨時主辦統計之機關用本細各條之规定 各级政府及其機關主辦統計之人員及其佐理人員均為主計人員 一統計長簡任 三統計
財政部財政日刊第一千八百六十二號 指合 四 後呈送上级主辦統計人員或所在政府主計機關核定 二、密開於各部份組統計材料之徽集整理用等事项 第九條各機關主辦統計人員每居各該機關製年度概算之前應定統計計割提經統計委員會蕃 第十條 份之經費算列入各機關之概算其事业經費應單獨開列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應根據各機關統計之組與統計之計會同各該管機關决定各統計部 基本國勢調查包括國家之人民土地資源及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同在某一時期内行之普 查 於行政院之市政府之主計機關亦得單獨該管區域内之基本國勢調查 基本國勢調查關係全國或敷個直於行政院之市者由國民政府主計處主辦之但省及直 全國基本國勢調查至少每十年行一次(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