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二十六8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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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财政部财政日刊第三百四十五號 目錄 合 目錄 其 等 徐 目 四 的在 致力國民 總理遣+求 年 中 之 經 國 命凡 之 驗 深 自由 四十 知 平 欲 年 附國民政府建設委會粗法 附五省裁厘委員會决裁厘要點 民政府行政院财政部訓合所各機關(不另行文)達 及 之 到 民 此 合 族 共 目 世 的 界 同 必 上以 門 须 唤 平等待 起民 我 聚 面 附考試院部粗法 國民政府行政院财政部訓合所各機開(不另行交)現 志 略 在 務 建 革 须 國 命 依 大 纲 尚 照 三 余 未成 所 民 主著建 義 功凡我 及 國 同 方 第 告 致各市政府函 致各特川市政府函 总 一國民政府财政部财政刊第三百四十五號 訓合 乙、厘時期白此次會會後起算至運不得過六們月 一、限十八年二月内各省先將厘卡裁撤一部份亚將特種消費税辨一部份(一部份各種 應辨特税品目中之若干種)二、限十八年四月内各省第二大裁厘亚增辦特種消費税之一部份 凡辨特税之品目一律免收厘金 三、十八年六月内各省将金完全裁竣将特種消費税一律辨齊 丙、特税管機關均由各省财政特派員公署主辨 丁、糖類特税物出廠税三目照裁厘委員會决原案由财政部直接主辨但在禾歸部辨之前得由 戊特消費税設局原则 财政特派員暂時兼管 局辨理但在初辨時其大宗貨品亦得按類設局 一,凡性質相同及微收手續相近與夫收數星之貨品同在一地收税者均愿按地設國民政府财政部财政H刊第三百四十五號 訓合 四 征辨法另以細定之 壬微收特消費税時貨物之便於產征者一征但有以分微為便利者亦得法分微其分 附征之税捐分别另抵補不得在特種消只税下帶微任何附税 癸、裁撤厘金改辨特種消費税後之比如有短時國家正收入及各省原有厘金下 國民政府建設委會組綫法(第五六O二號訓合)第一條建設委員會依國民政府組法第十七條之规定組之 第二條建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建委員會根據理建國方略建國大網三民主义研究及計關於全國之建設事業 三、民營電氣事业之指遵督改属於建委員會 二、水利電氣及其他國營事业不於各部主管者均由建設委員會辦理之 五、建委員會創辨之事业仍由建委員會完成之 四、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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