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二十七1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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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财政部财政日刊 第三百四十八號 目 目鳞 其 余 致 的 力 在 理 民 求 中 草 國 命 凡 之 自+山 中 年 法规 銀行章程 國民政府行此院财政部訓令有轉各機開 等 達 及 到 聯 四 此 合+世 目 年 的 界 上 之 必 以 须 經 驗 唤 平等 深 起超 待 知 民 我 附文官長古融前原提案一件 财員 之 現 志 民 在 务 族 草 须 命 共 同 尚 照 未 成 門 所著 功凡 國 方 同 國民政府行政院财政部訓合所各機(不另行文)國民政府行政院财政部訓合江藓郵包税局局長陳洪 政長 略 建 次 努 全 力 國 國 以 大 求 網 代 表 1三 大 澈 民 最國民政府财政部财政日刊第三百四十八號 法规 七創辨八姓名籍贯住址 如係招股設立之銀行除照前理外亚應訂立招股章程呈由地方政府轉呈或經呈財政部核准 後方得招慕資本 第三條凡核准文之銀行備具左列各件呈由地方政府轉呈或呈財政部驗資主册發給營业執 1 照後方得開始營業 出資人姓名籍贯住此清册 三 各員姓名籍贯住址清册 各出資人已交未交資本數目清册 四 五 册 所在地銀行公會或商會之保結 第四條 出資人群細歷 獨資或其他无限任組之銀行除遵照第三條第一辦理外道愿添具左列各件 第五條 出資人财產明书 股份有限粗之行除遵照第三條第一辨埋外添具左列各件 一 创立會决錄 察人或查員報告書國民政府财政部财政日刊第三百四十八號 法规訓合 四 第十二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納呈由財政部換給新執照其前领舊執照應即同時缴 训 合 國民政府行政院财政部訓合第五九八二號 合直辖各機開 為合知事案奉 國民政府行政院訓合第三三四號内開准 國民政府交宫處函開奉 主席發下文官長提劃一各院所部會名稀請核施行案一件奉此案經國府第十三次國務 轉行到部奉此除分合外合行合仰 會头全國民政府OO院O.部其委員亦同在案等因除分面外相案函達查照等由到院 照轉伤所一體知照此合 中華民國十八年一月十二日 計抄發原提案一件 抄送原提案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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