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二十八6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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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政日刊 第三百六十三號 目 總理 生 法规 訓合 目錄 財政部貨券褒條例施行新则四條 等 其 余 目 致力國 四 的 在+求 年 民革命 之 中國 經 1 A 凡 之 驗 深 四 自+山 知 年 平 欲 附奥瓣水利防御水赞條例 财政部訓合听為各機關(不另行交)及 之 到 聯 民 合 此 族 共 目 世 同 的 必 界上以 须 唤 平等待 起 民 我 指合 财政部關務署指合總税移司梅樂和 財政部鹽移暑訓合雨连使張家瑞 志 略 建 在 務 苹 须 國 依 大 命 尚 照 網 三 余 未 民 成 所著 主 功凡 建 義 及 我 國 方 第 同 專载 務暑移會案 地為就征无之基案.財政部財政日刊第三百六十二號 法 訓合 之定分等励之 第二條凡各機關官吏各團體从各商民赞助财政部募额公价库券亚迅速者得依照木細募一万元以上者得給予三等銀質樊章 慕三萬元以上名得給子二等銀質章(四)勤慕五萬元以上者得給予一等銀質章 慕十萬元以上者得給子三等金質章(五)(六)墓二十萬元以上者得給予二等金質章 慕五十萬元以上者得給子一等金章 第三條(七) 慕一百萬元以上者除給子章外得加贈额 凡受有章者如續有應慕或慕得照原颌章之等大遮進一級仍依照本細则定愿墓 第四條 或慕之數H酌給之 本細白公饰之日施行 訓 合 財政部訓合第六四一二號 合所各機關(不另行交)財政部财政日刊第三百六十三號 訓合 四 第四條 之一之補助金 第二條第二贷與金额之貨給辨一條二之事業准用之其法如左 一、搬之事業其灌面在五十方里以上而其工程费超过萬元當地人民乏資辨者得 請求贷金但其數以不超過工程費之平數限 請求貨金但其数以不超工程費全额十分之二為限 二、/事业其灌溉面在三十方里以上而其工程費超過五千元當地人民之資瓣者得 二 求貨金但其以不超過全工程費十分之二為限 一之事业其灌面精在-方里以上而其工程費超過三元當地八民之資鼎者得請 万元而水利經費不足得請出内政轉請國民政府酌給補助 第五條補助金及貨與金均由省政府水利經贤下抽但補助金全作超過五为元貨典金超過十 第七條 第六條貨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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