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二十八9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财政部財政日刊 第三百六十六號 目錄 法规 目錄 其 余 目 的 致力國 總理 在 一 求 民 草命 中國 凡 之 四 自+山 年 平 訓合 财政部移稽核分所章程 财政部合所各機關(不另行交)财政部訓合听各機(不另行交)等 達 及 到 聯 此 四 合 目 世+年 的 界 必 之 上 經 以 须 驗 唤 平 深 起 等 知 民 待 我 欲 附参木部地測最總局組大 志现之 在 務 民 族 共 命 同 照 余 套 未 門 成 所 功著口凡 建 我 國 同 方 呈 專载 呈行政院 署務會案(三)續一略 建 次 全 國 力 大 國 以 代 求 觸 三 表 大 澈 民 主 會 最 宣
財政部财政日刊第三百六十六號 第六條各分所經協理如查有務機關達背定章或遇有私曾私厅等情愿呈總所核各 法规 二 運使運副查有此種情形亦應呈報務暑核 第七條各分所經協理應將所收一切税即時存入各該區本部指定之銀行收本部 各區還民國二年以前用税作抵確由项下付各倩之额數當由部長遵照民國十七年 九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命今逐月今由所收税先歸分所款倩務眼 第八條各分所經協理及其所属人員之任免愿由總所總會辦會同呈請部長核定施行 此鹽债務服内之须由經協理字提按月将全數解本部指定之銀行收總所款债務 第九條 示遵 各分所興各該區鹽務行政機關因權限職務貴任等事彼此如有争執應分川呈請上級機關核 第十一條 請部長核定辨理 各
財政部財政日刊第三百六十六號 訓合 四 中華民國十八年二月二日 参谋本部地測最總局組大 計抄發参課本部陵地測量總局粗大稠一份附表二件 第二條 於江蘇省及測量各事宜 第一條地測量局宜参木部掌管全國地測量業務之规書興寶施印地圖任開 局長承参總長之命管理木局及各省陵地测量局中央及各省陵地測量學校一切测政 第三條 第四條 事宜 副局長辅助局長處理一切局務 關於木局及所各局校少尉以上員之任免由局長呈請参課總長批准後分别轉呈國民 第六條 第五條 政府或以部合行之 地测量局之制依附表所定 科是承局長之命督率股長以下人員辨理其去管之业務 第八條 第七條 第九條 地测量局服務條例及所各局校之組另定之 各科如因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