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二十九5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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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政日刊 第三百七十二號 目錄 目錄 其 余 目 致 的 總理遗 力國 在 民 求 中 赐 革命 國 之 凡 四 自+由 年 平 訓合 财政部合李民欣 财政部合范其務 財部合所各機開(不另行文)等 達 及 到 聯 四 此 合+目 世 年 的 界 上 之 必 經 须 以 驗 唤 平等 深 起 待 民 知 我 欲 附寺管理條例 财政部合武陵關督 财政部訓合廣束國税管理 現 志 之 務 在 民 须 革 族 依 共 命 照 同 余 未 奢 成 所 凡 建 我 國 方 咨 專載 咨建委員會 一 略 續 建 次 努 力 國 全 以 國 代 求 三 表 民 大 澈 主 會 最 近 宣 及 主財政部財政日刊第三百七十二號 訓今 為合事奉 今所各機關(不另行交)行抄發原條文合仰知照轉所一體知照此合 國民政府第五七訓合内開為合事查寺廊管理條例現經制定明合公布愿通施行除分合外合 中華民國十八年二月九日 計抄發寺管理條例一份 寺管理條例 第一條凡依寺登記條例登記之各寺均按本條例管理之 前项财產指寺登記條例第二條之二二三雨填而言 第二條凡寺财產及僧道除本條例另有规定者外與普通人民受同等之保護 第三條 凡著名林及有關名腾古之寺其保管方法另定之 第四條寺僧道有破坏清规反治及妨害善良風俗者得由該管市縣政府呈報直上级政府 轉報内政部核准後以命合止或解散之 第五條寺止或解散時將所有财產移歸該管市縣政財政部财政日刊第三百七十二號 訓合 四 不得過全體委員人數之半 前三款之座保管委員會其人數至多不得過十一人至少不得下七人第一款之保管委員會僧道 第十條寺之財產處分或變更應由期產保管委員會公定之 第十一條寺所法物合从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二所列各之一者俊名勝古古物保存條例 辨理 第十二條寺僧道住持之傳其習惯但非中華民國人不得承之 前傳應依寺登記條例第西條第二项之规定辨理 第十三條僧道之一切教规其習但以无本條例第四條所列各為限 關揚教义 第十四條凡僧道開會講演或由他人延聘演時以不越左列各種圍為限 化遵社會 三啟發革命救國思想 第十五條凡僧道有退教還俗者教會不得加以抑制 第十六條凡僧道受度時由其变師出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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