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日刊】三十二0 - 国民政府财政部总务司公报股.pdf

财政部财政日刊第三百九十七號 目錄 訓合 目錄 其 目 致 的 在 理遣 民 求 中 革命 凡 之 自 四十 平 年 X 附工移目禁烟考成像例 财政部訓个部各機開(不另行交)等 達 及 到 聯 四 此 合+目 世 年 的 界 之 必 1.經 以 唤 平 深 起 等 待 知 民 欲 聚 我 呈 中央行委員會政治會 附本部七月份工作限告 之 現 志 民 在 務 族 革 共 命 依 同 照 未 套 余 成 所 功 凡 建 我 國 同 方 咨 咨政部 咨汇省政府 略 一 销 建 次 努 國 全 力 人 國 以 代 求 三 表 民 大 主 合 義 宣 近 及 主 第 张 此 值告 财政币伤告第一
财政部财政日刊第三百九十七號 訓合 轉所属一體知照此合 最轉所一體照等由計李送公務員禁烟考成條例一份到部准此除分行外合行合仰 遵照 中華民國十八年三月 舒附發公務目禁烟考成條例一份 第二條 第一條 公務員禁烟考成條例 應受考成之機關如左 公務員辦理禁烟事務本條例之规定考核之 第二條考成之方法如左(二)管理海交通及輸出入機關各縣政府及各市縣公安局(二三地方自治機關 第四條分為四如左 [一)(二城(二)升用(二)级記功(四)嘉 第五條 第六條應行之事如左(二)職(二)降级 戒分五種如左停職(四)記過(五)巾誠理戒烟得力境内烟民完全戒艳者
財政部財政日刊第三百九十七 第十一修第四條第四之厕及第五條第五段之戒由各該主管長官專行之 訓命 四 第十二條 停職停止其現一月以上六月以下 進级降级依其现在之給進支或降支一级 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 第十三條 記功励得與記過之處分互相抵销 本條例所定之戒程序於官吏戒委員會成立不適用之 木條例所定之戒项其涉及刑事關者侬刑事法之规定 第十六條 國禁烟委員合一次以資查考全國烟委員會接到各省或各特别市禁報告後應随時要呈 各省政府及各特别市政府将全省或全市禁烟經過情形及已得之效果每月月終報告全 國民政府查核 第十七條木條例白公布日施行 呈 是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第四.四號 款目籍具報告書一册連同油印本五十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