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中公报]十二5·陕西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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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秦中公报
类别
报刊

【秦中公报】十二5 - 陕西行政公署.pdf目錄 要電 武昌來電 北京來電+一月 日到 大總命 命合 大總統布告 民政長委任合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政長訓合 星批 民政長 形由 批商縣知事了武呈報設立開室情 民政長 逸匪一案由 批屋縣呈報正法獲匪羅春廷亚翡通 民政長 民政長 批淳化縣呈示明自治分會如何 批縣呈挺散放恤款辨法示遵由 資任由公 第五百五十三號 十一月二十二日 二 遵照辦理特此電達内務部齊印 署一律加取亚就近知照該地郵局不准送除由交通部通们各省各埠郵政機關辨外希轉所 印刷物品或散布傳單是即以自居匪性國法所不容亦為人民之公敢愿即各地方官吏警察 又電 各省都督尺政長奉大總統合據直民政長劉若電查省會員亦乡籍國民愿否照國會瓣法 之員應否與國會員同例取消祈示遵各等本大總統前合經由各省都督民政長將國民所 一律取消其自格敬候示以珊理又據山東都督雲鵬民政長田文烈省會藉國民 機關不拘為支部分部及其他名一律解散查各省省員國民者本不乏人前經由各該 省 免 奥 官命下更敢精词通電假借名義鼓風潮是省會聯合會粗既已達法動尤助實為地方人民 共之秦中公報 第五白五十三號 十一月二十二日 四 内務總長得就原呈許可之但為有必要情形應命其再行具呈者不在此限 第三條依前國籍條例及其施行細之定业經呈入籍出籍復籍至籍法施行之日未批准者 或母具呈於住居地方之該管長官 第洒條依國籍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愿由本人及其夫或父 地方之該管長官呈報於内務總長 第五條依國籍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规定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愿出該本人出具左列書件星由寄居 一 二保書 書 前项第二款書件以有寄居地方公民二人以上之保限 第六條依國籍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规定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於本第四條第五 力 第七條 條之规定用之 依國籍法之规定經内務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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