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十二7·北京印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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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政府公报
类别
报刊

【政府公报】十二7 - 北京印铸局.pdf公交 目牌 呈 平政院院長汪人變全 尼僧正慧因產料葛不服山東省公署 大總統為理 附决書)决定提起行政松一案依法裁决文一 咨 财政部咨復交通部文 廣告政 府公報 公文 十二月十七日第三千八百三十五號 中佳持依法管理亚合雨造和解器劉子旋復向原:索取本兵地租未途以民國八九年原 本命首劉千绣本為其先人施拾建碑刻文為記原告向山縣地密聲明巽經法應堂判歸 告會將两房五處屋料作大五干吊去原有皮續按段租給人家建新屋享有地上十年 指原告為不守清规盗賣產控山縣暑决將正慧仁楼印奎冬照燕照師徒人律撤退所有 經省署道澈查仍予維持原原告不服依:向本院提起行政松經批准受理咨山東省公署限期 產文租等物暂由會首保管公另招僧道主持原告乃以逐尼產等陳诉於山東省長公署 原牛陳要旨 提出答取卷宗旋准咨送到院兹将原被告要旨列左 查本建自前明初時田屋牧至師慧菊新有辛勤三餘年始渐添(有碑政 府公報 公交 十二月十七日第三千八百三十五號 該原告因前尼僧静愚當家時修益北門外渠子濟房尾及石堤拉三千餘串至該原告當家時至五千 串无法還将舊房五處破料售價還所有基地准人借盖新房收取租金十年是舊料經售出而地 所有權仍存在亚未移轉該原告以售料之清中欠開支正當與盜情形不同自不得 可以准照第十九條之规定理第查地方官於各寺用僧道住持之申誠或撒退愿以不守教规情節较重 為標該原告售賣房料還貨係普意經亚非小守教规情重劉子為不守教规初無其他確 該原告為任意置行加以撤退即該原告售料租地為一種處分有達本條例第十一條之规定 尼僧正慧師徒依法水以昭个尤而資折服爱依行政法第二十三條裁决如主交 未便據以定乃原判將該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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