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十四7 - 华北临时政府行政公报处.pdf

政 府 公 報 目錄 第三十一號 目錄 命 臨時政府命(二件)合 司法官考試條例 法规 法院書記官考試條例 律師考試條例 附 法部指合(一件)錄 法部七月份訂法规工作要 法部通告 最高法院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判案件抄單(四件)政府公報啟事
政 府公報 法 规 二 第三十一號 法规 司法官考試條例 第 第 一條 條 第一章總 凡司法官考試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依本條例之定行之 凡中华民國男子年在二十崴以上四十以下具有左列格之一者得司洪官 考試 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修法律政治各學科二年以 上得有崋書者 在教育部承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事科學校修法律政治各學科三年以上 四 三 得有華業书者 有法律專門著作經查及格者 任司法或司法行政機關委任官或與委任官相當之職務二年以上有明文 件者
政 府 公 報 法 规 四 第三十一號 第 八 條 星准臨時政府分於數處果行之 载政府公報及國内各大都會之新聞公告之 司法官初試由法部總長呈請臨時政府定期行前项考試日期應於一個月前登 第 第+九 條 條 考試规即由法部另定之 可法官再試日期由法部總長臨時定之 第十一條 第二章 典試委員會 司法官考試典試委員會分左列雨種 二 司法官初試典試委員會 司法官再試典試委員會 第十二條 典試委員長 前條各典試委員會以左列各員組之 三 二 試委員 典試委員 第十四條 第十三條 典委員長综理考事務亚照督典試委員监試委員及事務員 典試委員長有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法部總長於各典試委員中指定一人臨時 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