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十六2 - 华北临时政府行政公报处.pdf

政 府 公 報 目錄 第四十九號 目錄 命 臨時政府命(件)合 法部命(件)法规 修正律師章程 公 行政委員會訓命(件)法部指命(六件)法部訓合(一件)行政委員會公荫(一件)通 錄 告 最高法院判案件抄單(三件)六件 廣 政府公報特别通告 告
府 公 報 法规 二 第四十九號 法 规 第一章資格 修正律師章程民网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法部公布 第 一條 經律師考試覆試及格者 凡中華民國成年之男子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充律師 第 二條 二 前條第二所之免試資格以左列者為限 依本章程规定有免試資格者 二 經司法官考試再試及格者 會任推事或检察官一年以上者 三 者 依本章程规定充律師後經其求或依第十二條第四之规定撒登錄 第 三條 四 有左列各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 在本章程施行前有律師書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但政治犯不在此限
政 府 公 報 法规 四 第四十九號 第八條 姓名年籍贯及住所 律師總名簿及各省律師名簿應記載左列各事 二 三 學及履歷 律師證書號数 四 五 事務所所在地 執行職務區域 六 七 登記年月日 否受戒處分 第 九 條 五元星由該管高等法院驗明轉呈法部核准登錄於律師總名簿亚合知原高等法 律師提執行職務者應具聲書指定摄執行職務之區域連同律師證書及登錄费 第 條 院登於律師名簿 律師凝變更其執行職務區域者如原區域興撰執行職務之新區域属於同一高等 法院管辖應向該高等法院聲請為變更之登錄如不於同一高等法院管辖應向 原區域該管高等法院聲請撤銷登錄另向凝執行職務之新區域該管高等法院聲 請登錄由各該高等法院分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