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十八0 - 华北临时政府行政公报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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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公 目錄 第 六 號 目錄 治临 教 時政 安部 命 个(六作)府合(六作)危 時政 窖民 政委 法 府公務員 聚急治 會會 规 罪 规 任 法 用哲行條例施行则 特 校 密 别校 哲行 规 则 用 规 同 章程 规 则 致 部 振 育人 立學 濟部 振济部 員 校 游 招 事 章 任 用 规 考 委 则 標 會粗大 行 法 政委 部指 公 个 会公(一售)质 國 教育部公告 附 立北京各校院聯合事 錄政 府 公 報 命 合第 六 號 教 行 育 政 部 部 稳 長 長 王 克 敏 和 临 時 政府命临字第三三號 現行之禁烟禁毒雨治罪暂行條例應即止此合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 法 政 部 委 長 長 朱 王 克 淡 敏 臨 時政府合臨字第三四號 制定臨時政府公務員任用哲行條例施行圳公布之此合 二一十七年二一月二十四日 治 安部合總字第八號 二十七年二月十七日 行 政 委 長 王 克 敏 治 安部合字第九號 定特别校章程公布之此合 二十七年二月十七日 治 安 部 穗 長元 治 安部合字第十號 制定校岗规圳公布之此合 二十七年二一月十七日 治 安 部 長 梦元 制定驗哲行规圳公布之政 府 公 報 法 规 四 第 六 號 法 规 第 第一條 條 臨時政府公務員任用皙行條例施行細 本依臨時政府公務員暂行條例第十一條之规定制定之 條例所簡任職任職委任職公務員以各會部組大網中定有職缺者為限 第 第 四 三 條 條 本條例所存記或升用者以經经叙機關册倾有证書者為限 本條例所交官颈用合格指依文官甄用合颈用合格由大總核定用途者而言 第 五 條 餠計年资 本條例所最高毅任職得以任简任職以上務供計年资所最高级委任職得以任任以上務 第 六 條 本條例所交官高等考試文官普通考試指依文官高等考試合文官普通考試合行之考 本條所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與高等或普通考試相當之特考試指依考試法行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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