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十八7 - 华北临时政府行政公报处.pdf

政 府 公 目錄 第十三號 目錄 命 臨時政府命(五件)合 行政執行法 法规 行政委會委任合(件)治安警察法 所得税解微法 官吏服務规则 寶业部大 教育部訓合(二件)公讀 法部三月份工作要 附錄 最高法院密判抄單(二件)
政 府 公 報 命命第十三號 行 政 部 長 王克敏 兹制定官速服務规则公怖之此合 法 行 政 部 委 總 員 長 長 朱 克 敏 淀 临 時政府合临字第五七號 二十七年四月十五日 現在實業部業經成立其行政部之實業局應即裁撤所有該局經辦事件應由該部移送實業部 临 接管仰各遵照此合 時政府命临字第五八號二十七年四月上五日 行 政 委 長 王 克 敏 兹制定實業部粗大糊公布之此合 實 行 紫 政 部 委 總 員 長 長 克 敏 泰 行 政委員會委任命 兹派劳之常木會顺間此命 委字第六六號 二一十七年四月十日 行 收 委員長 王克敏
政 府 公 報 法规 四 第十三號 第 五條 後而為之者 行政官署執行前條時其數依左列规定 一 中央各會部署篇三十元以下 省長公署及其各與特别市公署及其各局篇二十元以下 縣市公署十元以下 中央各會部署道辖之行政官署亦同 四 其他行政官署篇五元以下 省長公署及其各直辖之行政官署亦同 第 六條 直接强制虑分如左 對於人得管束 三 對於家宅或其他處所得侵人搜索 對於物得扣留使川或處分或限制其使川 第 條 行政官署對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管束之但不得愈二十四小時 疯狂或洒泥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险及防他人生命身體之 危险者 意自微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