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二十七8 - 北京印铸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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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合 目錄 部合 大總航合 公交 交通部合四则 早 交通人學京校木科全體學生李承等呈 交通部請求澈通過交通大學合 廣告 餠案文政府公部 命合 六月十九日第百七琥 大統盖印 蒸修正覆判章程公布之此合 中华民國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國務戀理颜惠 司法總長王惠 修正覆判章程 教合第十二號 上不合法未經第二番為實體上之判者均由高等判或分覆 第一條理司法事務縣知事判地方管之刑事案件未經聲明上新或撒回上新或 犯之罪於地方管辖者亦同 被告犯罪其一罪於地方管者將全案覆判一案中有被告数人其中一被告所 第二條前條案件未經聲明上或撤回上而卷宗及據物未送交上法院者原 縣知事於經過上诉期限或撤回上後五日内将判决正本及卷宗據物呈送高 等检察應或分 高等梭察感或分於接收卷宗及據物後應附具意見書於五日内送交高等蕃判 實體上之蕃判者高等梭察廰或分應附具政府公報 命合 六月二一十九日第二千二百七十一號 第八條 四 指定推事溢 對於覆判番所為覆蕃之裁決不得聲明抗告 第儿條 逢於被告 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判決高等判或分將正本發交原密縣知事送 第十條 同卷宗據物星送高等检察或分 司法公署及縣知事覆密判决案件應依第二條第一规定期間将判决正本連 呈送覆判決正本准送達 第十一條懒察官對於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三款第四款之判决得上於 辖第三之法院對於第七條第一款第一款之判决得上於管第一番之法院 依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各款所篇之判决處刑重於初判時被苦得分别上於管 第一或第三之法院 理司法縣知事覆判決之案處刑輕於初判時原告人得星不服於管第二番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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