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四十六0 - 北京印铸局.pdf

命合 目錄 公電 派專具協助理文 壬工經理人遥派及施工細实查照迅 部合 大總統命 交通部合 廣告 甘省長致國會事務局電 司法部訓合 交通部訓合 公文 呈 國務總理呈 赤塔華聯合總會出力人具孫發山等 大總核外交部樊 内務部呈 動章文 繁請設置宜昌警察亚恐核定分區 大總統為湖北宜昌警務日 事默清單家瓣法文(附單)内務部星八年三居案揚各人氏簡明 交通部咨直省長兹另訂石鐵路修
政府公報 命合 十二一月八日第一千七百二十九號 用勤均加軍少将街此合 印總 中华民國九年十二月七日 大總合 任命施礼陰為煙台守使署参課長此命 總 中华民國九年十二月七日 大分 署軍總長靳雲鹏星授朱毓為單工兵少校愿照准此合 中华民國九年十二月七日 大統合
政府公報 命命 十二月八日第一千七百二十九號 中華民國九年十二月七日 同法展董 國防總理新雲鹏 康 第一條 教合第二十六號 犯保释暂行做例 新人犯有超過算定人數或监房不敷收容者得依本條例保之 第二條 得保释出 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人犯在监行刑期已逾二分之一具備左列各條件者 一 一 免除後逾七年者 未管受拘役以上之刑者 前受拘役執行完华或免除後逾三年或前受三等至五等有期徒刑執行完或 四 三 有一定之住所及職业者 在狱執行中行状善良俊悔有據或有功监狱者 五 有親或故督保释期内之品行者 金易禁者用前之规定但禁日數不滿二月者不適用之 第三條 第一百零三條之罪 犯左列各款之罪者不得保释其未或依該條處断者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