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五十九8 - 北京印铸局.pdf

命合 目錄 案件通告 蕃判案件通告 大理院刑二七月八日星期五上千十時 部合 大統合 内務部合 番判案件通告 大理院民三庭七月九日星期六上午十時 大理院民四庭七月九日星期六上千十時 公文 司法部合 商部指合二期 廣告 判案件通告 呈 國務理呈 寧夏護軍使署資劳最深人員康化麟等 大總核睦軍部实樊 公荫 外交部致晨商部公函(附件)勤章開單星鑒文(附單)批示 晨商部批五则 通告 財政部通告 大理院民二庭七月八日星期五上牛十時
政府公報 合命 七月十一日第一千九百二三十二一號 中華民國十年七月十日 司法總長董 國務總理斯雲鹏 康 教合第二十一號 修正法院書記官官俸條例第二條第一款 大理院 書記官長 總橡察廳 為任六般至任一般倦 委任書記官 薄任書記官 委任六般至委任一般俸 萬任十二级至為任四极俸 大統合 兹修正法院書記官官等表第一行及第二行公布之此会 中華民國十年七月十日 國務總理靳雲鹏 教合第二十二號 司法總長董康 修正法院書記官官等表第一行及第二行
政府公報 命命 七月十一日第一千九日三十二 第二條 第三條 公断契約非當事人就所爭之法律係得為和解者不生效力 關於將來拿之公契的非關於一定之涨律關係及山該法律圖保所生争 而為者不生效力 第四條公契約若未指定公断人亦未訂阴何定者應由當事人雨造各還定一人 決者以抽決之 當事人之一造有二一人以上者應共同選定公人若不依多數决之不能依多數 第三人選定公人時應通知當事人两造 第五條當事人選定公人後應以文書通知他造 選定之公断人經通知後不得撒 第六條當事人之一造有選定公人之權者他造當事人得為催告求其自受催告之日 起於七日内選定 當事人雨造有選定公断人之權時其一造得於通知所選定之公断人後向他造為催告 求其於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