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政务公报】五十二 - 华北政务政务厅情报局_第四科.pdf

本會 华北政務委員會公報第 北政務委目會内務總署一件 北政務委目内務署指合一件 命合 法 菲北政務委目會合四道附一件 華北政務委目台内總署 举北政務委口行内務署批二件 北政務委员會内務總署咨二件 一件 公 金融機開管理规则 董北政務委具合訓合六件 财署 公情 北政務委員會咨一件 北政務委員会公酉一件 北政務委員會指合十一件 北政務委會财署星五件 华北政務委目台财務總署训合三件 北政務委以财務總署指合十件附一件 特戴 华北政務委員會临時處理法務委具会核准律師登表 治署 北政務委财總暑批一件 销登表 燕北政務委員會臨時處理法務委員會核谁案律師报 命合 内署 公 公 北政務委員會治安總署训合二件 華
華北政務委員會命命 華北政務委員會合俞字第四一六號三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民國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前臨時政府臨字第一八一合公布之业莊业允换业督暂行 條例止之此合 委 财 粉德署督辨 長 汪 王 時 揖 唐 璟 兹制定金融機關管理规即公布之此合 華北政務委員會命會字第四一七號三十年十二月十一日 委 員 粉總署督瓣 長 汪 王 辑 時璟 唐 華北政務委員會命会字第四二三號三十4十二月十八日 修正選送日本内務省警察習所留學规则第二條第三及第十一條公布之此合 委 治 安總署督 瓣 長 齊 王 撰唐元 華北政務委員會公報 本會命合 第一0期合刊
一 二 三 發更名 增减资本 置分支行及辨事或代理应 五 六 四 當董事或經理之就任或 分行以外之營業機關改為分行 變更穗分支行及其他誉所在地 第 六 條 八 合价 停業或解散 金融機關之资金遵用须照左列各默方法游理 超過北政務委員合财穗规定數之放成票點現须得带北政務委員會财務總署之核谁 第第 八七 條 條 存出以存人北政務委員合财總指定之金融關為限 金融機開營業年度须提存共利之十分之一為公稍命至共數運股本總數為止 代慕承受或買有價以华北政務委目台财務總暑所指定者為限 金融機關除關於業上必要之物件或清信受之物件外不得買人動產或不動產 第 第+九 條 條 營业年度為一月至十二月 務委員會财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