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八89 - 北京印铸局.pdf

命合 目 廣告 大元帥命
政公命会 三月一日第四千二百五十號 此合 内移德長沈瑞准管吉林省张作相杏請任命魏鐵華為省會警察廰警正照准 海軍大元帅之甲 中期元一七年一月二一十九日 黑警理潘 内鹅長沈瑞麟 大元合 制定餘林倒公布之此会 陆海軍大元钟之年 中華民國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 國務總理潘復 晨工總長莫德惠 森林條例 第一章總網 第一條 前頂類以外之森林依命合之所定適用本條例 公有及私有森林之經營管理依本條例行之 第二條 一 二 適於造之荒山以林地 遵於造林之木竹類以林木 本條所林林地林木之合 第二章國有森林 第三條確無业子之森林及依法律應歸國有者均為國有森林 國有森林境界之勘定测量及林地整理规以晨工部部命定之
改附公限命合 三月一日第四千二百五十號 五 四 開於公衆街生者 開於航行目標者 六 關於利便业者 第十一條已為保安林之森林其人之原因消或發生特别事故有其他之用途時 應解除保安林之一部或全部 第十二條保安林當人或解除之前由地方主管官署直接查勘之其森林所在之縣市 主管官署查勘之 鄉於保安上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得以公共團體或聯署人名羲群具事實理由呈地方 關係在二行政區域以上時得指定有係之各地方主管官署會同查勘 依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森林農工部有人保安林或解除之必要其利害 第十三條 前项查勘通知日起至第十六條决定通知日止於入保安林之森林非經地方主 依前條之规定地方王管官署於定期查勘時應將其事由通知森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