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八93 - 北京印铸局.pdf

命合 目錄 部合 晨工部合二 公交 呈 公函 交通部直辖京奉鐵路管理局呈交通部文 通苦 交通部致國務院公医 廣告 蕃計院院長貴瞩就日期通告
政隧公藏 三月五日第四千二百五十四號 七 六 五工人數目 每年產 工廠設備概略 第六條 第七條 八 行銷地點 呈褒状者應隨文呈徽公費五元褒状費十元 呈請樊動之工藝品本部為必要時得合呈請人來部自行試驗 具安實商號明書呈補發 前项呈請未經核准時其原微褒狀費仍行發還 第入條状如有遗失或毁損時得登載政府公報工公報及該地方著名之報聲明滿一個月後取 第九條 第十條 農工部合第一七號 本自公布日施行 呈請補發褒状愿随文呈徽補發褒状費五元 部印 中華民國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兹訂定工藝品發明查定條例施行細则公布之此合 工蔡品發明番查定條例施行細则 文字如有科學專門名必用外國文者亦應附加文 第一呈密查定者每一種物
第十二條 殿府公朝 命命 代理人應将姓名年籍業住址呈部核代理人更换時亦同 三片五日第十二百五1四號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本部於呈查定之代理人為不適當者得合更換 關於工藝品之蕃查定如為必要時得合呈請人来部自行試驗 開於工藝品之查定完峻後由密查員出具密查定書記载左列各事项 一 三 四 製品之名 發明或改良之圍 證書之種類及號數 星人之姓名籍所 第十六條 五 六 查定之年月日 查定之主文及理由 呈密查定經核准後除發給證書外亚將蕃查定書之本一发給 第十七條 取具安實商號明書呈補發 書如有遗失或毁損時得登載政府公報工公報及地方著名之報纸聲明滿一個月後 一 二 品之名 書之種類及號數 第十八條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