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十一83 - 北京印铸局.pdf

命合 目錄 羲决書 大總統合 廣告 司法部文官普通戒委員會决書二则
政 府 公 報 五月二十六日第三千九百入十五號
五月二十六日第三十九前天一五 中華民國十五年十月五日 委員汪餐印 委員胡振褪印 被付戒人馬遇良山西河津縣管員 司法部文官普通戒委員會决書十五年第五九號 降等 主文 右被付戒人因疏脱犯經山西高等检察應呈由司法部西送戒本會番查决如左 事實 查山西高等察廳原呈内據河津縣知事蔡光辉電據管狱員馬遇良報告判處五等有期徒刑十一 據寶陳明各等情到查該管狱員马遇良前於犯王鸿發脱逃案内會受诚体處分效党將人犯擅提至 月科金二十元之煙犯王家喜於二十七H上千十一在工廠作工赴便乘間脱逃通辑據呈 祥查該犯王家喜保業裁手藝马管員利其做衣搬任署内室随便作工不加看守致被脱逃理合 理由 监房以外作工致合脱逃殊非常疏忽可比交付戒以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