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十四11 - 北京印铸局.pdf

執政呈遁書街名 民國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驻京國公使华洛思觀見 比國命全權公使華洛思 二等参赞于斯 通官白德斯 民國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上年九時京此國公使華洛思见星國書副 國書呈 贵執政下本公使奉本网 大君主命為肆中华民國全權公使以本國艾前公使之敬将其任及木公使委任 皆使本公使對於所膺職仟感覺榮幸不已本國政府仰觀 贵執政手收是幸华比雨國良好邦交相沿極人其來合助展中國天然富源之重大 開下執政時 腾欲羡之至是其深信於 中國已务力實行一切為答华府會約各上年十一月九日公共表達之期不 臨時政府將對外所約定者必能如意履行本公使在們此任期内不 欲使中比雨國素有睦臻親密业盼雨方聯結之經濟提亦写發展是 執政之優
臨時執政合 临时教政合 中华民 兹制定國民代表會員程序合公布之此合 执國 印時 外交長电瑞麟 内務總長心湛 财政總長李思浩 晨商總長 隧軍總長光新 海軍總長林建章 交通總長葉恭 中華民國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國民代表會員送程序合 第一條 第一章 總網 國民代表會員送程序除通用國民代表會條例外依本合行之 第二條 一切事宜 初還覆送及單選各選督於選期内各設辦理選事務所專司各該區選 第四 第三條 理逻事務所除别有规定外酌設委員及事務員由各該督員委派 辦理器事務所辨事规则由各該覆選督或選督定之但報告國民代 政府公 命合 七月一日第1三1千三百二一-一一號
第九條 第十條 辦理選人員均為名學但得酌給公費 人之年以開始調查選資格之日計算 署日常所發布之文告或本國文報為 第十一條國民代表會識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所本國日用通行文字以各地方官 外依決選投票定之 第十二條同一區被選人有二人以上同姓名時除别有方法明當選應何人 第十三條同姓名者之决投票如住居各為一投票區時就各本投票區分别行之但選 前明於三日内有本投票區選人十人以上反為不實而確有理由者仍行決選 票所如知其年及籍時記載之 督得因情形一適中之地合其连合投票 第十四條,同姓名者之决投票先一日分别記各該本人之職業及住址宣示於投 第十五條 住址 同姓名者決選之還票除書被選人姓名外亚記載被人之職业及 第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