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十五65 - 北京印铸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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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目錄 星 軍事總長何豐林呈 兵學校條例暨教育领收鐵學員生筒 大元帥為修訂 廣告 章單呈鉴文(附件三)政府公報 公文 四月二十八日第四千三百七號 校長 教育長 本科教官 三具 一具 一具 中(少)校 上(中)校 少将(上校)副 普通教官 長 附官 六員 一具 少校 上尉 中(少)校或同等官或文官 軍 軍 醫 需 官 官 二員 員 員 中(少)尉 一(二二)等軍需 一(二)等軍醫 書 獸 柔術助教 醫 官 記 具 具 員 文官 少尉 一(二)等歇醫 司 司 事 書 此外愿調兵號兵印刷夫伙夫马夫若干名 五具 少尉 軍士 第六條 第五條 第四條 教育長承校長之指示掌理教育事宜 教官承校長教育長之指示分任學術教授 校長直於軍事部軍政署總理學校一切事宜 第入條 第七條 副官承校長之命掌管務及马匹等事酸照公鞭公交 四二廿日第四千三百七城 一學術缺久无業之望者二素乱軍紀层犯规者三久傷病不堪苦者 第二十五條學具學生如因病或万不得已之事故不能受業試驗時應由校長查其平日成依本人 四成續劣等者 之志酌合補習或呈由軍事部送回原送機關 呈軍事部軍政署覆校後由軍事部發給业書亚呈 第二十六條每居學具學生业時愿由校長呈軍事部軍政署派員會同考試將學術成續定分敷 陆海軍大元范校發以昭重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 學校經費分支活支二项按照後表支給 其餘各项細则由學校分别品軍事部軍政署核定之 學員學生华業後應由軍事部送回原送機擢升委用以期切寶整顿德兵事務 校 教 育長 長 兵學校支活支經表 一具 員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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