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报】十八 - 浙江省长公署公报处.pdf

法律第十八號 默法 律 出版法 第二條 第一條 出服之關係人如左 用機械或印服及其他化學材料印刷之文書圖畫出售或散布者均為出版 一 發行人著作人 印刷人著作人以著作者及有著作權者為限 發行人以贩文書圖營业者為限但著作人及著作權承人得充之 第二條 一 印刷人以代表印刷所者為限著作人之姓名籍 出版之文書圖將左列各款記載之 第四條 三 發行人之姓名住址及發行之年月日 印刷人之姓名住址及印刷之年月日其印刷所有名者其名 出版之文書書應於發行或散布前報該管警察官署將出版物以一分送官署以一分 告者不在此限 經由該官署送内務部備案 官署或國家他種機關及地方自治圈體機關之出版愿送内務部備案但其出版關於職權
第十四條 售散布者管警察官署為必要時得收其印本及其印版 第十三條依第十一條禁止出版之文書圖及依第十二條禁止出售或散布之文書圖有出版或出 反第三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之规定者處發行人以五十圆以下五以上之金 第十五條 期徒刑或拘役 反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者除收其印本或印版外處著作人發行人印刷人以五等有 第十七條 以下十五以上之金 反第十一條第八經被害人告時依刑律處 第十六條反第十一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者除收英印本或印版外處著作人發行人以一百五十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愿受本法之處者不適用刑律累犯罪俱發罪暨自首之定 反第十二條者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處 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愿没收之印本或印版依其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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