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报】二十一 - 浙江省长公署公报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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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總申命 命 合 参政院决修正印花税法兹公布之此合(見法律門)教分第一 蕃計法施行规 百四十五號 兹制定計法施行规则公布之此合 款後轉送計院備查 第一條各官署應於每月五日以前依决算定之造次月支付算書送由财政部查核發 其在各地方之官署愿依前定將火月支付算書送由財政愿查核發款後群由财政部轉送蕃計 院備查 第二條各官署愿於每月經過後十五日以内成上月收人計算書支出計算书送計院查 其有該管上级官署者應於每月經過後十五日以内成上月收人計算書支出計算書送由該管上級 官署核加具按语轉送蕃計院查 一官署所管事務有涉及數部主管者其收入支出愿按照性質分送計算書 第三條營业機關及其他有特别性質之收支計算得依計院指定法律第二 修正印花税法 法律 一十號 金贴不足數者處以十以下五以上之金 第六條第二條第一類之契約簿據不貼印花或貼用時未章押者處以二十以下十以上之 第二條第二類之契約簿據不贴印花或貼用時未盖章押者處以二百圆以下二十以上之金贴不 第八條 第七條删 足數者處以一百以下十以上之金 十五字 第九條修正篇第七條 第十條修正為第入條照偷貼之數貼印花三百倍十二字修正處以一百以下二十以上之金 第十二條修正為第十條 第十一條修正為第九條 第十三條修正為第十一條但遇有時仍應按照第二條税補貼印花十九字删 以上十二月七日 浙江公報 法律 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千二十1三册 三杜乱防嫌保全清室呈一件奉 大總批合交内務部查照辦理等因业經通行京外在案兹奉 巡按使屈映光 右钢准此 中華民國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篇知事本月五日准 長汪洪芝於十一月十九日赴街買至晚未回四處值均无影踪請通辑究辨等情附面貌書一到 武将軍咨開十一月二十五日據軍步兵弟四十九旅旅長周鳳岐辞稀九十七團第三营十二連司務 暑除分所暨該逃員原籍杭縣知事辑拿外相愿抄黏面貌書咨行贵巡按使請烦查照轉水警察 词合官 遵照迅即轉所属一體 協辑務獲解究切切此 計黏抄面貌書一 巡按使屈映光 首 准此 中華民國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浙江公報 筋 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千二十二三册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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