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十六53 - 北京印铸局.pdf

命命 目錄 部命 外交部合 交通部合 公交 呈 軍事絡長何豐林品 戌第一國防京郊出力人員孫守 大元將前京 公電 先等分别官給章單呈鉴交(附單)國務院致南張督馆 司法部致:南高等检察電 兵司合王總司命 富添 廣告
政腐公藏 八月十三日第四子六十二號 四 三文件存 五值日記事簿 勤務簿 第七條 第二章權限及 關於部務例行事件總長得委化次長核定施行 各文件均經長核長核定 第九條關於本部主管之法合案出司羊應陳出總長發交参事密 訂或密核前咱之法命及學術事時得會同有係之司室職員協商之 第八條關於木部主管之法合亚涉及學術事填出事訂或核呈長核定 第十條 核定 密前项之法合時得會同員协商之 凡司室所辦之文件無何项程式總長為有法合得交参事潘再由参事總長 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 請總長裁 司室於法合之解應與参事协藏後呈總長核定 司室各長官遇有應行辦稿事務愿即酌定辨法分交主管各科稿遇有重要事填應先呈 第十四條 第十三條 開於公布
政限公報 天月十三日第國于六十二號 第三十條 第五章 勤務及考核 第二十九條部務會之决無拘束總長之力 本部各員按照辨公時間處理事務若遇特别事件不能中止者辨公時間亦须執行 瞰務 第三十一條 辨公時間出總次長定之 總務廰暨路電雨司於散值後應派員輪流值宿 第三十二條 該管長官聲明理由亚於勤務備考糊内明 各員到部於勤務内親口書名其规定時尚到部或早於规定時間散值者均應向 第二三十四條 第三十三條 假但因公出差者不在此限 凡不遵守前條规定經該管長官腰戒不俊應陳明總次長核辦 各應司室長官因病或因事不能到部時應向總次長假其他員由該管長官轉給 动表另定之 部員假规则另定之 第三十五條各應司室於每月應將各員勤務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