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十六93 - 北京印铸局.pdf

裁决書 民國十二年九月分政府公報目錄 平政院裁决書三十日 平政院裁决二十七日 政府公報 九月分目骤 裁决善
原告 平政院裁决書 影裁决書 被告 商部 黄燕 年四十五前商部司長住西直門北草廠 主文 農商部之處分取销之 右原告因不服商總長法免之處分提起行政一案本庭就原被告提出書狀密理裁决如左 事實 本案據黄燕稀於木年二月二十五日奉 大總統合晨商總長李根源呈晨商部司長黄慈另有任用請免本職黄准免本 之一者得免其官一因身微残精神弱或年老不勝務者二因自己之便宜自免官者等語備員商部年方强仕素無疾病亦 然受文官保障法之支配該法第二條藏凡文官非受刑法之宜告欲戒法之處分及依據本法不得免官第三條載凡文官有左列各款情事 林部劍事三年被命為商部劍事六年被命為商部司長掌理林代渔收司長事務供職迄今十有二载司長保實缺任文官當 未自
司科各員之省籍及姓氏偶同而加以批不谁更不能因與欠長及主管司科各員之省籍及姓氏偶同而均指為冒名膝颌一省之大 統系上之沿革因民七年以前東三省各林移局長均由部員充以信任部員之故林照均先交局轉發保金隨後由局解部成為 一族之安見别無其人而必指為之冒名假天下有此武之理至保金之先與發照後始到部此亦有一種行政 查來案不明沿草惯例博以近來改定之辨法相须知此先教保金之辨法本由藝手自改定因七年以後東三省林務局 倒類此之案不一而足金微納及林照批發之先後有一林務局承轉之間非主管司直接對於承人有何便利通融之處長不 均由外省派人未能置信之故此有案可查果欲中舞利便通融何必轉行作藤自此尤而易見此該答書之無理由 長 海中無黄志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