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工伤生育保险专辑 - 法规编辑组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pdf

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 工伤生育保险专辑
目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8月 12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 14日)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7年11月5日)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199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年1 月20日)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 18日)
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 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 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 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 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 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 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 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