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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权 戚 渊/著
自序二 重新打开尘封多时的这篇论文,不是因为我在立法权研究 领域有了新见解,而是因为在最近一段时间里,没有研究其他 问题的冲动。近年来,立法的范围在扩大,立法的理念在深人,但对立法权的研究却落于低潮。此时此刻,出一本立法权问题 正是因为没有什么新见解在修改时塞人这篇论文,所以在 整理本文的过程中,我的脑海里时时浮现着一个老问题:人类 社会为什么要立法?无疑,古今中外的法学家们都对此作过直 接或间接的回答,使我们从他们的答案中了解到法律的功用,并进而知道了立法的意义。这些答案的思想核心只有一个,那 就是,法律的出现是对人性失去信任的结果,因而,立法也就 成了限制性恶的工具。
自序二3 履行义务。)在制宪史上,我们还发现,宪法起源于对王权的 限制(如英国的《大宪章》).宪法起初只规定国家权力的分配(如美国宪法).宪法起初仅规定人民的政治权利(如法国宪 法)。这种制宪理念深深地根植于“权利先在”的自然法则之 中。由此可知,当我们追溯到本体时,宪法学研究的是国家权 力问题。因此宪法被称作国家法,宪法学被称作国家学.将经济学的某些研究方法运用于对国家(政府)行为的研 究,国外学界早有尝试,其最新成果就是公共选择理论。这种 理论的实质是,运用经济学的工具处理传统的政治学问题,它 把选民看作消费者,而把政治家看作企业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