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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论丛书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评论 许莉
第一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案例 刘庄是西北某地一偏僻村庄,居住的一百多户人家多是 刘姓。由于自然条件恶劣,交通又极不方便,该地村民的生活 一直比较艰苦,娶媳妇这一农民的头等大事更成了一件头痛 之事,于是,换亲竞成为刘庄人解决婚姻问题的主要办法,即 两个均有成年儿女的家庭,互相以自己女儿换娶对方的女儿,村民刘根柱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其中大儿子刘富已 三十出头,因家里经济困难尚未成婚。同村的外来户陈海东 家的情况与刘根柱家差不多。
这是一起典型的干涉婚姻自由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以下均简称《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中刘家父子强迫刘惠惠离婚的行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法》第二条规 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 原则不是从来就有的,它确立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 产物。在此之前的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法律和习俗均将子 女的婚事置于家长权、亲权的支配之下,这是当时人身依附关系在 婚姻问题上的必然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婚姻被认为是一种民 事契约,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婚姻自然也要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 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