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託風險防範與立法】徐永健中國經濟.pdf

金融信托—风险防范与立法 1/32/F2534.
确定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依据这个原 则,金融市场四大支柱,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的 各自功能和空间,已经和正在定位。这为规范信托业的 运行,设定了大的框架。其次,改革开放以来信托业的 丰富实践,积累了大量经验教训,为我们在中国国情条 件下如何认识和把握信托的发展规律,提供了可观的素 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要给信托准确定位,解决信 托业务同银行融资业务混淆的顽症,必须把受托理财和 融资自营严格区分开来。在这里,关键是要严格把好资 金来源关,建立信托契约关系。只要是规范在信托契约 关系之中,就应允许信托机构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展的要求,放手地、创造性地拓展业务。
完善信托法规,还包括依据信托业的内容,设定相 适应的管理框架。这方面,有许多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其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不宜用管商业银行的办法 去管信托业。例如,对信托机构实施同商业银行一样的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缴纳同样水平的存款准备金,就不 一定适合信托业特点。信托是代人理财,又不像商业银 行那样具有派生存款能力。对这样的业务推行与商业银 行雷同的管理模式,尽管本意是要防范风险的管理,但 由于不能适应信托业务特点,效果不会好,或是室息了 信托业,或是非但不能发挥本应起到的防范风险作用,我国信托业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长足 发展,它的生存空间是巨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