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4期】张海鹏近代史研究杂志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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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概念。但众所周知,时至今日,对被害者个人进行的国家补偿(indemnittconpensation)已与国家赔偿的概念产生了必然的“内 接”(inclusion),并被广泛地容入了国家赔偿的概念之中。当然,曾 有加害行为的民间企业、团体等也同国家一样,不能推卸补偿责 任。战争赔偿的概念,现在已成为一个不仅指国家与国家之间,同 时也包含着国家对个人的补偿问题。这已是一个常识。总之,国家 补偿的问题,与该国是战胜国还是战败国毫无关系.这里,我想举几个例子:1988年,美国制定了“市民自由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