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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青年)项目 票据法研究 郑孟状著 北京
第一章票据立法 一、中国票据立法 票据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票据,泛指所有商业上的 凭证,如发票、提单、仓单、保单以及钞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由 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 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法上所讲的票据,是 狭义的票据,一般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我国票据制度起源于唐朝。唐朝建国以后,社会、经济都有较 大发展,商业贸易也逐步进入高峰时期。唐武德四年(公元621 年),为统一与规范货币,新铸“开元通宝”。这种铸币,不再以重量 为钱币名称,并冠以铸造年号。
第一章票据立法 法律,起草票据法,并于同年9月28日由立法院通过,10月30日 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该法典共分五章,计139 条。1930年7月1日,又由立法院公布票据法施行法,一共20 条。这部法律,历经修订,至今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党政府时期的票据法随所有旧 法被废除。1950年8月在北京举行的全国金融业联系会议决定:行庄不得发行本票,禁止发行迟期支票,支票时效期为一年。之 后,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产品经济管理体制,经济形式逐渐趋向单 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是按照国家计划统-分配和调拨,金 融则实行统存统贷,信用集中到银行,对商业信用则以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