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举证责任研究】李浩.pdf

前言 当人类从野蛮步入文明,诉讼逐渐取代“私力救济”,作为排解 社会成员之间各种矛盾和冲突的主要手段时,举证责任问题便产生 了。自此以后,作为诉讼制度重要内容之一的举证责任就一直受到 各国审判机关的重视。同时,它又是各国诉讼法学或证据学中的传 统研究课题。在各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中,举证责任又是一个充满争 议的问题。从学说史上看,关于举证责任的概念、性质、分配的原 则等问题的争论,其学说流派之多,争论时间之久,不亚于诉权.造成上述情况的根本原因,不能不归结为举证责任本身所固有 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如果说举证责任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举证责任分担便是核 心中的核心。
前言 鉴于举证责任问题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性,自罗马法以来它就一 直受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的关注。无论是在古代、现代还是当 代的著名法典中,都能找到一些有关举证责任的条款。在各国的指 导性案件中,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关于举证责任的判例。从学术领域 看,在研究民事诉讼法的著作和论文中,有关举证责任的总是占相 当大的比例.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法律变得愈来愈复杂,举证责 任的内容会有所变化,举证责任的理论会有所更新。如何调整传统 的分担举证责任的规则,使之能从容应付当代社会中上述新问题的 挑战,已成为当前举证责任研究的热点.在我国法学界,对举证责任的认识曾经历了一个屈折的转变过 程。
前言 至1985年春,在常怡、王锡三教授的悉心指导下,我完成了《论我 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硕士论文。1991年秋,我开始了本书 的写作.在写作过程中,我力求通过广泛地比较,在鉴别和吸收国内外 科研成果、博采众长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的国情,但绝不刻意追 求中国特色。因为在处理具有规律性、共同性问题时,与其追求特 色,倒不如将这种特色溶入普遍性之中.在我看来,以行为责任为基点观察、分析举证责任,实在是我 国民事举证责任研究中的一大误区。因此,本书紧扣事实真伪不明 与举证责任的内在联系,立足于结果责任,展开举证责任诸问题的 论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