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管理全集】三十七 - 王亮飞天电子音像.pdf

中国教育管理全集(三十七) 王亮主编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第三次修正)
中国教育管理全集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 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 术.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 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 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 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 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 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 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