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执法全书】一百九十二 - 郭雅吉林摄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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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监察执法全书(一百九十二) 郭雅主编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 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 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 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 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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