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管理法规】十 - 韩问吉林摄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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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医药管理规范实务全书 国家卫生管理法规(十)目录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生管理法规 第六条血站设置:(一)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 中心血库等,负责指定的服务区域的采供血工作.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设血液中心.设 区的市设中心血站.县及县级市可以设基层血站或者 中心血库。(二)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辖区 内可设血站分站或采血点(室),隶属于血液中心或中 心血站.第七条血液中心的设置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批准,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的设置 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第八条设置血站,由筹建负责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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