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河流志(辽宁)铁岭河流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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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人)”.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企业和其他经 济组织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上年销售或 者工农业收人的1 计征.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 以上,进销差价率10 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0 计征。(二)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 计征。(三)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 0 计征。(四)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金融 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 计征”。执行。”十、删去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和修改.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已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现予重新 发布.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1995年6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55号令发 布,2000年1月25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 理,提高河道防洪抗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企业或者纳费人因不可抗力,交纳维护费确有困难 的,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征,减征或者 免征,缓征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1年累计3个月以上领 取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和生活确有困难的其他 职工,免征维护费.第七条凡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维护费的,每年1月31日前交纳其上半年的维护费、7月3 日前交纳其下年的维护费.城镇职工和不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1月31日前交 纳其全年的维护费。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维护费确有 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水行政 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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