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通志·四·经济管理卷(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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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宁夏通志
类别
经济工商
系列
宁夏通志·四·经济管理卷(下)

宁夏通志·四·经济管理卷(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通志.pdf宁夏通志 宁夏通志编纂委员会编 四经济管理卷(下)476 第六篇土地管理 民国24年(1935年)垦殖总局改地政局,还设立了23人组成的土地估价委员 会,宁夏历史上出现了第一个省级专职土地管理部门。各县设土地专员,分设 土地管理员。民国19年(1930年),民国政府颁布第一部《土地法》。宁夏省 各县设立地政科,专司土地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1950年~1954年分期分批进行了土地改革,土地由封建地主所有制变为农民个体所有制。土改中,政府对土地(主要是耕 地)进行了丈量,按各户应得土地向农民发放了土地房产所有证。不久,农业 实现了合作化,农村土地大部归集体所有,荒地和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取消 了土地个人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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