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志(1953-1988)》(云南)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志.pdf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志 1953年一1988年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志 概述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是1954年在我省大部分地区已经完成 社会改革的条件下,通过各族人民第一次实行普选的基础上产生 的。按照1954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人代会每届任期四年,市、县、乡、镇等人代会每届任期两年。1954年至1966年,省人民代表大 会举行过三届十二次会议.市、县、乡、镇以及自治州的人代会 相继召开了会议。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之前,各地相继 召开过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逐步地代 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指导下,按照1979年7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之规定,全省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制迅速得到了恢复,并有了新的发展。省人代会每届任期 五年.州、市、县人代会每届任期三年.乡、镇人代会每届任期 两年(1983年起,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代会每届任期改为五年,乡镇人代会每届任期改为三年)。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由乡镇 级扩大到县一级,并实行差额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代会的常设机关.省人代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等等。1977年至 1988年4月,省人代会共举行了两届十一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