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姓] 练西黄氏宗谱十四卷首一卷 — 民国四年(1915)_七.pdf

决 出族家名勿臭鸡 十二一本规豹如因時劈不同有修改時须經同族會之快 守案吾族善有族震规後經一度之您改群祭志中此為現行规約民國三年十一月由同族 同族合规程 田之孤算决算 第一修左列之各事件题召集同族會 一族规約及各项规程之訂及行期 第三条 第二样 三 田職之遇任 同族會由司召集之 其他重大事件約程定應付同族會者 凡族人年在二十以上晓文羲有正當者得於同族會列席写員 西黄氏零七 案二 第四族會微長一人由列席摄推果之记一人由醋長指光之 第六 第七條 第终 同族會於誠明堂行之 第五作同族會跟事之司香以多数表决之司香同數财取决於長 族人有重大事件或意見得提出案或請求召集會 同族合曦之事缘出司慈保存之易副本
大非亦不得验分熟 自便計水旱货荒公事中振大盆不除力 一敢子弟必還名颌也書即不為科名起見必得明圣贤道理方可為人正之功費在所係 公事驾心盛凡有桑能身任身任之否助以期有谱不可贰修客心亦不可作自私 十三年六月营 重大子弟或有落發狐秀者文行交宝业茂尤不可少名简藏成 以上敦集用财之中实發家之道催量人写出平力所能為若提井教人究非中庸之道王学弟忠 信装座時事各她写之勿自尤招想影是在人人自墨之面已安能分楼指裁道光 石香公書示会文英二 曹何由知光德高若公孝行大简 道光十九年十月一日余末疾大作三壹夜粥饮下 反志若公以源田悉之又時值之 之是念覆昆之幼三孤命之日余老矣曹 於家 不 食 不 中口省墙 康黄链 早失估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