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倪姓] 丹徒倪氏族谱十四卷首一卷 — 民国十一年(1922)_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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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稍慰余心也乎 中華民国十一年壬戌秋八月思宏序 其中亦勿若泰人越人之肥疗而任其侵触三崴起支 第七條凡庄米者冬給棉棉各一件三年 米一斗五升十二岁以下月一斗五以下月五升 衰不堪生者亦照給 换以十月初一日給 第入條年至五十无依者給衣米或未至五十而已 衣米 第十條男女幼無父母者許給衣米以成年為度 第九條生而有疾及因病残家无生計者許給 第十一條族中生不分富无男女除報告宗 二元遗腹產者給五元女三元擎生倍之 第十二條族中子女若幼失特近房有可之婦 洞外一體報庄册其贫乏生男給銀三元生女 每年一給 所撕子女應得月米冬衣月即起支三内冬衣 顾代撕者每月支米一斗至十二止以辛苦 外加給被褥各一條三年一換 第十四條族中男女成丁無力婚嫁者到莊報名由 第十三條守節之婦每月加給米一斗冬給棉衣 莊正副查確册給票颌以社冒之 第二十一條米者均按月給不得過支亦不 係年老或疾病或婦女許其倩代簿上明某人代 得存留雨月餠尤不得恃强多索 第二十二條米人如果遠出须時報明莊正於 簿上明如過牛年不歸即将名字銷回時報名 第二十三條 再者查明復給 費就地出售而匯銀至如以銀折米预示定 支米以本色或遇年荒無租或翘而多 丹徒倪氏族 價於莊門 不正素不安分者不給 第二十四條有課生之能力而总惰至奇翁或營業 第二十五條房族長公其人不孝父母翁姑者 不給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 婦女不真者不給 一人而米數有多寫當依多者給發若 米一年再犯者永不支給 米數相等者爬依一例給發 第二十八條族中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者本名 第二十九條男子六以上就家垫書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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