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潘姓] 大阜潘氏支谱二十四卷首一卷 — 清同治八年(1869)_二十一.pdf

月結算年終造總册核毋許稍事混 義田舆大概私產不同私座供一家之用租缺尚可别挪若義田缺租 給公用何挪補關後收租例限年请年款不准粒拖顽 抗者分限根追星官後立興准行 莊屋族人不得占居會聚借什物莊内器具不准移用 現在所設義田壹千餘业將官給方單以次黏連成册明潘氏 時造册明義田字樣星官鈴印執守不得任意存致有私行典 莊田罩字樣造都圖字圩坛號细名租额條漕清一并呈官逐 纸印發還轨守以昭模重日後添添捐田即照此例由莊內 之驿 右共拾條 换庄规 掌志
莊耐记其餘好善樂施無拘多少概行石合後人知之 蘇地祖慕自五世組以下祭修均燃歸莊承辨另當祭座以 資需用現在暂仍子姓各自背祭惟六世主政公坐遠在新安而大 寄中承辨之子姓於事後郎報明松鳞莊毋得总忽後時 阜子姓甚少或至阙於展记每年酌文祭费十四千交大阜支 商之老成者率同子弟就近按時坐祭此於每年二月中先期 右共捌條
秉公挥人接兼 以上给二平七十以上给二斗四升八十以上給二斗八升九十以 凡老無依者無男女自五十一為始每月給米一斗五升六十 給三斗 在三十以内者每月給米二斗至七十以上照前规加 凡穿婦乏者每月給米一斗五升至六十以上照前规加其守 斗二升男至十七岁成丁女至出嫁日俱停給 凡幼孤男女乏者十岁以内每月給米八升十岁以外每月給米 凡疾無人者十六以内照幼孤例给十七崴至六十岁每 潘氏支譜 給米一斗五升六十以上照前加 形规条 凡成丁男日自十七岁至五十岁理宜力学生非孤穿老疾可比本 不在應給之例惟開有勢處極一時失业非素不安分之人不得 六 十一後照常规按月支給 不於常例外暂等酌給因仿范氏规條於每年十一月初報莊給據十 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