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氏族谱_章士钊_8册_河间堂_民国24年(1935_章氏家谱_二

章氏族谱_章士钊_8册_河间堂_民国24年(1935_章氏家谱_二

第一百五十四徐損除去污官員所施之封 第一百五十三條,於宦員執行職務時施强暴 之例俱發罪處 因而致人死傷者援用傷害罪各條依二十三條 或使官員職而施強暴背迫或術者亦同 意圖使宦员為一定三處分或不為一定之處分 圆以下金 迫或術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妨害公務罪 新刑律第火章第一百八十一條依法令於司法或行政公署為 第一百八十徐犯罪人或脱逃人之飘丽爲犯罪 藍禁人者處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人或逃人利益計而犯本章之罪者免除其刑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以下金 之據或偽造或行使偽造之證據者處四等以 以下金意犯前之罪而顶替自首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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