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麻城夏氏宗谱[36pdf]湖北麻城夏氏宗谱_03.pdf

土地第 非出龍黄縣山霍
大夏錦名下子姓业此時值九八三十 文正人手無欠親疏贺儀一旅在内其有大小楼木在 存证 鸿中 杨金義 李成廣 内自大之後人管业飘有巽立此大寶契永遠 傅曜能 雷雨志 余正放 傅国相 嘉九年十二月初四月 李必彩 夏富 親筝立 文 山家 去丑 国慕公理思梅鹿物 双拾 脉亲
数丈地面曾經庭訊明確筋呈契據圈谈員前往查 勘府群對无與合就定事寶以到决理由查大理院 五年上字一九九號判侧於告争不動產所有權者應推定 占有人在占有物上有合法權利應推定其權為所有權 而對於占有人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者非由原告山確實 悲明占有人瓢權利不可是洪律主意持占有人但 原告能出確據自應推定其為所有權本案徐家山山 自石至及界石為雨造共不争之点所研究者即入 界石斜至大以下之山场一面耳原告人契據前洁嘉二 十一年由交楚買得扦葬之业载明左抵大不石直下抵 四界明晰據尚无不確兹就被告所主張者證明之提出同 田道光戊申年復到有夏氏及公界石標字樣今百數十年 治元年及五年之契其界亚无確實標的惟元年之契只載 左海松山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