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公法四卷_第四册.24057(美)丁韪良译.清同治三年刊本.pdf

州力仲筑 報施之或以怨報怨或仍前和好彼待我有不怒之來我即如法以報之三也 所争之物土强據為已有不使被圆得操其模一 此國届將欲國船售财货在其國内香捕先行查封備抵一也 其法有四 力自至邦國有何等委始可用力各國自断焉國争端用力而解不至交者 无他策以伸其催有用力以抵樂報復耳售如人民居,不及之地无可赴诉好量 之公法也此法名律不似各圆之律法侦民畏刑而始遵也所以各國倘受侵别 第一章始 第四卷论交藏條规 卷四
第八 第七 之振 第六筒 定酸之楼 五临 城有二胖 第門箱 亦不辨其曲南准此行何等之權亦必飞彼國行何等之楼 部使交迪别國者菱媒服本國所糖仍可若自主面行之包即如印度前保头國通商大 事而非封矣 葛闵公去厦 今之侧惟於已之疆内先行颁韶预告交限制已民舆敬往來业言其所以交職之故 知焉其後話國无用此例者而宣知敢國之例送广矣 但依常二者或就敢人或就局外均得交之利 虑何人何物期名限 雨國交倘雅全國之民焦何何處協力攻而不犯体规者此名為全限定何 言设前所输抵之物楷可人公不必就延也 抵害之粪或以為已加或存之质知微不陪貨而後用俱可倘日後理宜期必存面不 卷四 三
敬物在 第十一笛 行面行 萬國公去司 便以歌货為已有而遂以之人公也但有可捕之權而已其行舆不行唯國會能定之双 美國上法院云如非团會另定律法准之期敢國货物在疆内者不得捕亚不可因宣 按英國近今所行凡敢网船几貨物在其海口者立即捕以利亚不矣知酸國所行 商人如何部以彼所待我者待之此我英建國大法之一款也 其宜人公倘有給還英亦將其貨給還且始将教之商人雷之不准出境就敢國待我 為不義而且或有盆也照所行而行公法多有為者 若敢人捕我民之貨物在其内者或將所欠我民之人公则我照被所行面行不 不可捕擎人公此现今常例也但内若無明言係常恐有人之关 由此之之始所有敢國貨物在我邀内者或自久於彼民者無大者君為民 公信而來既雀其居住则當 